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奖学金包括: (一)校长奖学金; (二)学业奖学金; (三)优秀科研成果奖; (四)社会奖学金; (五)其他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第六条 在评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评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合格者; (四)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未按期交纳当年学费、住宿费者; (七)档案未调入学校者;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确定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以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照评选比例进行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新生校长奖学金: (一)超过学校本专业复试分数线50分以上者; (二)本科期间在B类(含)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三)本科期间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二、三年级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一)在A2类(含)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二)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者;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 新生校长奖学金和二、三年级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各为30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学籍后可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000元/人。 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入学总成绩(包括初试和复试成绩)位列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后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其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调剂考生可获得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40%,奖励标准为1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60%,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 第十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按照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进行。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与表彰 第十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校长奖学金初评工作在复试结束后进行,根据新生入学综合成绩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当年正式评选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报到人数确定最终获奖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暂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党委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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