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研究生健康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与研究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违纪研究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听证、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第七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毕业年级研究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各种助学金的资格; (三)研究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当年不得参与研究生干部的竞选; (四)研究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的; (二)违纪后翻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八)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违纪调查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受胁迫或受诱骗违纪的; (七)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研究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案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抢劫等行为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八)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侮辱、调戏、威胁、诬陷、诽谤、殴打教师或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者;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者;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者;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者。 第十八条 严禁研究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研究生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得奖助款;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热毯、电吹风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等)、煤气炉、酒精炉的,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停电事故或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设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由此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酒后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者,或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者,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实验室、公寓等场所,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的,以作弊论处; (三)第二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替他人参加校内组织或社会上组织的各类考试,或合谋指使他人代考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者;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公共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张贴、传播、浏览不良或有害信息或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等使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或弄虚作假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替他人撰写论文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盗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者; (三)盗窃、伪造、篡改或冒用学校文件或证明者; (四)谎报丢失证件而补办或冒名补办证件者; (五)伪造或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者。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扣留他人奖学金、助学金等款项作为班费或挪作他用者,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组织研究生离校外出参加集体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 (七)计算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 第四章 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部党总支。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据的相关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证明违纪事实的证人证言、物证或书证等证据或材料; (三)违纪研究生的陈述、检查书、申辩材料等; (四)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做出前,要同拟被处分研究生见面,书面告知其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被处分研究生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研究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决定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确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研究生违纪受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党总支研究决定处分意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登记表》(见附件),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党总支章,报研究生部党总支审批,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2.研究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中心)研究决定是否按期终止察看,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3.研究生违纪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研究生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5.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校可将违纪情况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二)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处分决定; (三)违纪研究生有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再作出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按违纪性质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部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研究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中心)或有全校影响时,由研究生部党总支牵头处理,有关部门和学院(中心)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中心)对违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意见,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学校有关部门应在学院(中心)提出处分意见的2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如遇假期顺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受处分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做出决定的日期。 根据处分种类,处分决定书应当加盖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或学校的印章。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一份留研究生部党总支,一份留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存档。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中心)记录在案,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研究生未在学校,由所在学院(中心)把处分决定书邮寄给本人;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一个月视同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研究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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